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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1.潘勇,樹根田煤礦法定代表人,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企業法人的安全生產職責,事故發生后遲報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處86400元罰款。
2.陳鐵所,礦長臨時安排其負責技術管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3.郭福昌,安全副礦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4.劉光明,生產副礦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5.劉華清,機電副礦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6.龔家寬,安全副礦長、事故當班帶班副礦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7.鄭家寶,礦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在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安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并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8.劉文華,受投資人陳新龍委托全權管理煤礦,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陳新龍,煤礦投資人,實際控制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對曲靖市能源局,羅平縣委、縣政府,羅平縣能源局(煤炭局),阿崗鎮委、鎮政府,阿崗鎮煤管所有關責任人員共16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對樹根田煤礦駐礦安監員予以解聘。
對煤礦企業的處理:
樹根田煤礦違反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要求,違規組織建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事故發生后,樹根田煤礦礦長、副礦長等人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累計對煤礦處罰款498萬元整,由羅平縣人民政府對該礦實施引導退出。
對黨委政府及監管部門的處理:
給予阿崗鎮黨委、政府通報問責;給予羅平縣煤炭工業局通報問責;責令中共羅平縣委向中共曲靖市委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責令羅平縣人民政府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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