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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全面推行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工作,有效防范各類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的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級監管,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煤礦的安全監管工作,并直接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央企業所屬煤礦、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所屬由市級直接監管煤礦(依據晉政辦函〔2018〕138號和晉煤辦明電〔2018〕3號文件規定)及市級自行確定直接監管的其他煤礦;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市級直接監管煤礦以外的其他煤礦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分類是指以安全風險管控為主線,綜合考慮煤礦安全管理、開采技術條件、災害程度、生產布局、裝備工藝、安全誠信、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人員素質及生產建設狀態等因素,將全省煤礦按安全保障程度從高到低確定為A、B、C、D四類。其中A類煤礦為安全保障程度較高的煤礦,B類煤礦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礦,C類煤礦為安全保障程度較低的煤礦,D類煤礦為長期停產停建煤礦。
第五條滿足下列所有條件,可確定為A類煤礦:
(一)安全管理。證照或建設項目手續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投入符合要求;5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二)災害程度。低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以下礦井;無沖擊地壓危險性,井下無火區,建立有可靠的、抗災能力強的災害防治系統以及安全避險系統的礦井。
(三)開拓和生產布局。開拓、準備、回采煤量符合規定,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完善、可靠,單水平開采,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兩面”生產模式,采(盤)區采煤工作面與回采巷道掘進工作面之比不超過1暶2;年產量不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10%,最大月度產量不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
(四)主要裝備。采煤工作面采用綜合機械化開采工藝,主排水泵房、中央變電所、主要通風機房等實現自動化運行和遠程監控,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設置有應急廣播系統。
(五)安全誠信。5年內未發現存在“五假五超三瞞三不”(即假整改、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層越界、證件超期,隱瞞作業地點、隱瞞作業人數、隱瞞謊報事故,不具備法定辦礦條件、不經批準擅自復工復產、拒不執行指令仍然生產)現象,3年內未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未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一級。
(七)人員素質。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學歷、工作經歷、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能達到《煤礦安全培訓規定》要求。
第六條滿足下列所有條件,可確定為B類煤礦:
(一)安全管理。證照或建設項目手續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投入符合要求;3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二)災害程度。高瓦斯和部分低瓦斯礦井;沖擊地壓礦井;瓦斯、水、火、頂板及沖擊地壓等災害治理效果明顯,并建立有可靠的、抗災能力強的災害防治系統以及安全避險系統的礦井;建立并落實瓦斯防治責任制、瓦斯檢查制度、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礦井;能夠落實“三專兩探一撤”(即煤礦按要求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門的探放水隊伍、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采用物探、鉆探等方法進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險情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等工作)的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采取了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措施的礦井;開采沖擊地壓煤層采取了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的礦井。
(三)開拓和生產布局。開拓、準備、回采、抽采達標煤量符合規定,通風系統完善、可靠,水平、采區和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年產量不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10%,最大月度產量不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
(四)主要裝備。礦井主要提升、通風、排水等設施設備符合要求;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設置有應急廣播系統。
(五)安全誠信。3年內未發現存在“五假五超三瞞三不”現象,2年內未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未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二級及以上。(七)人員素質。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工作經歷、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達到《煤礦安全培訓規定》要求。(八)存在現場安全管理不嚴格、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有盲區、事故防范措施有漏洞等問題。未列入C、D類的所有建設煤礦和露天煤礦確定為B類。
第七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C類煤礦:
(一)安全管理。證照或建設項目手續過期;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投入不符合要求;5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1年內發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連續2年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1年內有核查屬實的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
(二)災害程度。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嚴重沖擊地壓礦井;瓦斯、水、火、頂板及沖擊地壓等災害治理效果差或防治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礦井;未落實“三專兩探一撤”防治水措施的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未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措施的礦井;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未采取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的礦井。
(三)開拓和生產布局。開拓、準備、回采、抽采達標煤量不符合規定,采掘接續失調;存在采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開采現象;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水平、采區和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同時回采工作面個數達到3個的礦井;可采儲量小于5倍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列入當年去產能淘汰退出規劃尚未封閉井口的煤礦。
(四)未建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和主副井等一期工程,開始進行二期工程施工的煤礦建設項目;未建成供電、通風、運輸、排水、安全監控等永久系統,開始進行三期工程施工的煤礦建設項目。
(五)主要裝備。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礦井主要提升、通風、排水等設施設備不符合要求;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
(六)安全誠信。3年內發現存在“五假五超三瞞三不”現象,2年內納入過安全生產“黑名單”,1年內納入過聯合懲戒對象。
(七)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標、未認定,或達標后被撤銷等級。
(八)人員素質。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工作經歷、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達不到《煤礦安全培訓規定》要求;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存在“掛名”現象。(九)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被責令停產停建整頓。
第八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D類煤礦:
(一)連續半年以上停止生產建設。
(二)證照或建設項目手續不全。
(三)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第九條煤礦分類每年進行一次,由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煤礦分類工作,將分類情況報送省應急管理廳(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由省應急管理廳(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會同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在省應急管理廳網站向社會公布煤礦分類名單。煤礦分類在年度內實行動態管理,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煤礦安全生產狀況及生產建設狀態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調整分類類別,并按照調整后的類別實施監管監察工作。
第十條對A類煤礦實行以下激勵政策:
(一)在地方人民政府因其他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采取區域政策性停產措施時,原則上不納入停產范圍;
(二)停產后復產驗收時,優先進行復產驗收;(三)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第十一條對C類生產煤礦依法暫停其水平延深、煤層配采等改建、擴建項目的審批,以及生產能力核增工作。由A類、B類降為C類的,在降級前已批復設計的改建、擴建項目不受本條限制。第十二條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按照《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管理辦法》,履行日常煤礦安全監管職責。
第十三條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根據公布的煤礦分類類別,編制年度執法計劃,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實施差異化、有針對性的安全監管監察執法。
(一)對A類煤礦,實行服務指導,其中直接負責安全監管的部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二)對B類煤礦,實行日常監管,其中直接負責安全監管的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
(三)對C類煤礦,實行重點監管,其中直接負責安全監管的部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四)對D類煤礦,實行巡查盯守,電力部門要停限電,公安部門要停供火工品,直接負責安全監管的部門要派專人進行巡查或盯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責令停產整頓的生產煤礦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嚴禁其組織生產。
第十四條省應急管理廳(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每年對全省煤礦抽查比例不低于15%。市應急管理局每年對縣級直接監管煤礦抽查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五條省應急管理廳(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建設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執法系統,并制作《煤礦安全檢查表》。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煤礦安全檢查表》,對煤礦實行對標對表安全檢查,并將檢查內容及時錄入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執法系統。
第十六條對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按照建設智能化礦井或整體托管要求完成整改后,才能恢復生產或建設。
第十七條各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并督促本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上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監督下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工作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煤礦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實施細則。各煤礦辦礦主體參照本辦法制定本企業所屬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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