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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總 則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和定義1
4 基本要求2
4.1 機構與職責2
4.2 管理制度3
5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3
5.1 安全風險辨識3
5.2 安全風險評估5
5.3 制定風險管控措施5
5.4 分級管控5
5.5 管控清單6
6 隱患排查治理6
6.1 隱患分級6
6.2 隱患類型與專業7
6.3 排查組織7
6.4 隱患治理7
6.5 隱患臺賬8
6.6 隱患排查治理考核8
7 分析與總結8
8 公示報告9
8.1 風險公告警示9
8.2 隱患公示監督9
9 信息平臺建設9
9.1 基本要求9
9.2 信息上報9
9.3 使用考核10
10 教育培訓10
11 持續改進10
12 文件管理10
12.1 資料建檔10
12.2 保存期限11
13 附錄11
附錄A 風險辨識方法(資料性附錄)12
附錄B 風險評估方法(資料性附錄)17
附錄C 安全風險管控清單(資料性附錄)21
附錄D 隱患臺賬(資料性附錄)21
附錄E 重大風險認定情形(規范性附錄)22
1 總 則
1.1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和《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號),進一步規范并推進山西省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構建工作,實現把風險管控挺在隱患之前,把隱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不斷提升煤礦安全生產的整體預控能力,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將風險管控進一步細化到崗位,構建主體延伸的新格局;提出管理層抓大風險、崗位防零敲碎打小風險的抓大防小的新體系;要求全面提高信息化、智能化安全管理,明確了信息系統的新手段。通過貫徹指南要求,使煤礦能夠將雙重預防機制落實在日常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
1.2 本指南規定了煤礦雙重預防機制的術語和定義、管理要素及要求,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建設和持續改進等內容予以重點明確。
1.3 本指南適用于山西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合法生產的煤礦。
1.4 本指南受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和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委托,由中國礦業大學安全科學與應急管理研究中心組織制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適用于本文件。
GB/T 23694-2013 風險管理 術語
GB/T 24353-2009 風險管理 原則與實施指南
GB/T 27921-2011 風險管理 風險評估技術
GB/T 28001-201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GB/T 13861-2009 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
GB 6441-86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AQ/T 1093-2011 煤礦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 規范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
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 (晉安辦發〔2018〕68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16〕12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風險 risk
安全生產事故或健康損害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嚴重性的組合。
3.2 風險點 risk site
風險伴隨的設施、部位、場所和區域。
3.3 辨識對象 identification object
可能產生或存在風險的主體。
[注:改寫AQ/T 1093-2011,3.9]
3.4 風險辨識risk identification
識別辨識對象所存在或伴隨風險的過程。
[注:改寫GB/T23694-2013,4.5.1.1]
3.5 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針對辨識出的風險,評估其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確定風險等級的過程。
3.6 風險分級管控 risk grading control
按照評估的風險等級,確定不同管控層級、方式或頻率等的管控方式。
3.7 風險管控措施 risk control measures
為管控風險所采取的消除、隔離、控制或個人防護等方法和手段。
3.8 風險預警 risk warning
根據風險管控效果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相關信息監控風險的變化情況,當其超過預設條件時發出警示信息。
3.9 隱患 hidden danger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當風險管控措施失效或落實不到位后,存在的可能導致職業健康損害或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安全因素或管理上的缺陷。
3.10 隱患排查 screening for hidden danger
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隱患進行檢查、監測、分析的過程。
4 基本要求
4.1 機構與職責
煤礦是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和運行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明確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和運行的管理部門和人員,并明確:
——礦長為本單位雙重預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各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范圍內的雙重預防工作;
——分管安全負責人按要求組織監督檢查,負責雙重預防工作的考核;
——各科室(部門)、區隊(車間)、班組、崗位人員的雙重預防工作職責。
4.2 管理制度
雙重預防機制管理制度應包含以下內容:安全風險辨識、安全風險評估、風險分級管控、崗位作業流程標準化、事故隱患排查、事故隱患治理與驗收、雙重預防機制教育培訓、運行考核等。
5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5.1 安全風險辨識
5.1.1人員組織
每年底,礦長組織各分管負責人和相關業務科室(部門)、區隊(車間)進行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同時對各崗位作業活動存在的風險進行辨識評估;各專項辨識負責人按要求開展專項風險辨識評估。
5.1.2 風險點劃分
年度辨識參與人員經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技術培訓后,依據功能獨立、易于管理、大小適中、責任明確的原則劃分風險點,形成風險點臺賬。
風險點臺賬內容應包括:風險點名稱、排查日期、開始日期、解除日期等信息(參見附錄A.1)。風險點臺賬應根據現場實際及時更新。
5.1.3 辨識對象識別
煤礦應根據風險點臺賬,識別各風險點中的辨識對象,辨識對象主要分為四種類型:設備設施(系統)類、作業活動類、作業環境類及其它。
——設備設施(系統)類涵蓋風險點內所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能量的載體,如采煤機、綜掘機等;
——作業活動類應涵蓋常規作業活動和非常規作業活動,常規作業活動如:割煤作業、移架作業,非常規作業活動如:探放水作業、啟封火區;
——作業環境類指風險點中可能包含的水、火、瓦斯、頂板、煤塵、地壓、熱害等環境類因素;
——其它是依據煤礦實際情況對辨識對象的補充。
5.1.4 風險辨識內容
煤礦每年底應對所有風險點開展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井工煤礦瓦斯、水、火、煤塵、頂板、沖擊地壓及提升運輸系統,露天煤礦邊坡、爆破、機電運輸等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年度辨識應編制年度風險辨識報告,形成重大安全風險清單。辨識結果應用于指導和完善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安全培訓計劃、安全費用投入計劃。
煤礦應組織相關人員對各崗位作業活動進行梳理,對作業活動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辨識,并制作崗位風險告知卡,納入到崗位作業流程標準化中。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組織開展專項風險辨識:
——新水平、新采(盤)區、新工作面設計前,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人員重點辨識地質條件和重大災害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管控措施。辨識評估結果用于完善設計方案,指導生產工藝選擇、生產系統布置、設備選型、勞動組織確定等。
——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重大災害因素(露天煤礦爆破參數、邊坡參數)等發生重大變化,由分管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重點辨識作業環境、生產過程、重大災害因素和設施設備運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辨識評估結果用于指導重新編制或修訂完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啟封火區、排放瓦斯、探放水、過空巷、更換大型設備、采煤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搬家倒面、掘進工作面貫通前,突出礦井過構造帶及石門揭煤等高危作業實施前,露天煤礦拋擲爆破、大型設備檢修,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應用前,連續停工停產1個月以上的煤礦復工復產前,由分管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重點辨識作業環境、工程技術、設備設施、現場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辨識評估結果作為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依據。
——本礦發生死亡事故或涉險事故、出現重大事故隱患,或全國煤礦發生重特大事故后,由礦長組織相關人員對本礦存在的類似安全風險進行專項風險辨識,并確認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區。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辨識評估結果用于指導修訂完善設計方案、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
專項辨識完成后,應補充重大安全風險清單。
5.1.5 風險類型
煤礦應按照可能導致的事故及傷害類型,將辨識出的風險劃分為不同的風險類型,一般包括:物體打擊、運輸、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水災、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沖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煤塵爆炸、職業病傷害及其它。
[注:參照GB6441-1986和《煤炭工業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規定》事故類別劃分]
5.1.6 辨識方法
安全風險的辨識方法宜結合使用以下方法:
——安全檢查表法(參見附錄A.2);
——經驗分析法(參見附錄A.3);
——作業危害分析法(參見附錄A.4)。
5.2 安全風險評估
5.2.1 評估方法
風險評估方法可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風險矩陣分析法(參見附錄B.1);
——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參見附錄B.2)。
5.2.2 安全風險等級劃分
安全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并結合礦圖制作安全風險四色圖。風險點的風險等級按風險點內風險的最高級別確定。
5.2.3 重大風險認定
煤礦有《重大風險認定情形》(參見附錄E)中情況之一的,應直接確定為重大風險。除此之外,煤礦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風險評估方法(5.2.1)辨識評估其它重大風險,共同構成煤礦重大安全風險清單。
5.3 制定風險管控措施
煤礦應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規程、安全生產標準化各專業要求等,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管控措施需遵循安全、可行、可靠的原則,可從以下方面制定風險管控措施:
——工程技術;
——安全管理;
——人員培訓;
——個體防護;
——應急處置。
煤礦針對重大風險應編制重大風險管控方案。方案內容應當包括: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管控措施、資金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管控時限、應急處置等內容。
煤礦應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區域設定作業人數上限,人數應符合有關限員規定,入口顯著位置懸掛限員牌板。
5.4 分級管控
5.4.1 管控層級
按照煤礦管理層級,逐一分解落實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上一級負責管控的風險,下一級必須同時負責管控:
——重大風險由煤礦礦長管控;
——較大風險由分管負責人和科室(部門)管控;
——一般風險由區隊(車間)負責人管控;
——低風險由班組長和崗位人員管控。
5.4.2 分專業、分區域管控
對安全風險進行分專業、分區域管控:
——分專業管控:各專業的較大及以上風險由該專業分管負責人和分管科室(部門)管控;
——分區域管控:各生產(服務)區域(場所)的風險由該風險點的責任單位管控。
5.4.3 管控組織
煤礦應組織人員定期開展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工作。檢查周期及范圍如下:
——礦長每月組織一次針對生產各系統和各崗位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情況的安全檢查,檢查重大風險管控措施的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檢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檢查時間、方式、范圍、內容和參加人員;
——分管負責人每半月組織一次針對分管范圍內安全風險管控情況的安全檢查,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生產期間,每天安排管理、技術和安監人員進行巡查,對作業區域內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班組和崗位作業人員熟知崗位風險告知卡,在作業過程中隨時關注和崗位相關安全風險的變化情況,發現問題立即上報;
——按照《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執行煤礦領導帶班制度,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5.5 管控清單
煤礦年度風險辨識評估后,應編制礦長、分管負責人和技術管理部門、區隊的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內容主要包括:風險點、辨識對象、風險類型、風險描述、風險等級、管控措施以及責任崗位。
6 隱患排查治理
6.1 隱患分級
煤礦隱患分為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
6.1.1 重大隱患
重大隱患判定依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判定。
6.1.2 一般隱患
除重大隱患之外的為一般隱患,為便于隱患管理,煤礦可根據集團或本礦的實際情況將一般隱患等級進行細分。
6.2 隱患類型與專業
隱患類型參照風險類型(見5.1.5)劃分。隱患專業劃分:井工煤礦按照采掘、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沖擊地壓防治和其它等專業劃分;露天煤礦按照鉆孔爆破、采裝、機電運輸、排土、邊坡、疏干排水等專業劃分。
6.3 排查組織
煤礦應根據組織機構確定不同的排查級別,一般包括:礦級、科室(部門)級、區隊(車間)級、班組崗位級。
煤礦應組織人員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工作,隱患排查工作可與風險管控工作相結合。排查周期及范圍如下:
——礦長每月至少組織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生產、技術等業務科室、生產組織單位(區隊)開展一次覆蓋生產各系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排查時間、方式、范圍、內容和參加人員;
——煤礦各分管負責人每半月組織相關人員對分管領域進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
——生產期間,每天安排管理、技術和安監人員進行巡查,對作業區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
——班組和崗位作業人員作業過程中隨時排查事故隱患。
6.4 隱患治理
6.4.1 治理措施
能夠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隱患,當班采取措施,及時治理消除,并做好記錄;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隱患,明確治理責任單位(責任人)、治理措施、資金、時限,并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由礦長按照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的原則,組織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并將治理方案按規定及時上報。對治理過程危險性較大的事故隱患(指可能危及治理人員及接近治理區人員安全,如爆炸、人員墜落、墜物、冒頂、電擊、機械傷人等),應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治理過程中現場有專人指揮,安監員現場監督,并設置警示標識。
排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后,及時向當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書面報告,并向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其常務機構報告。由礦長組織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治理方案應按規定及時上報當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采取的治理方法和措施;
——經費和物資;
——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治理的時限;
——治理過程中的風險管控措施(含應急處置)。
煤礦應建立重大事故隱患信息檔案。
6.4.2分級治理
煤礦應根據隱患的等級實行分級治理。重大隱患由礦長牽頭治理,一般隱患根據治理難度和涉及范圍,確定責任單位及人員。
6.4.3隱患驗收銷號
——煤礦自行排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完成治理后,由煤礦指定部門、人員負責驗收,驗收合格后予以銷號;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檢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按照煤礦自身發現隱患治理的流程銷號后,還應采用書面或信息化手段報告發現部門或其委托部門(單位);
——重大隱患治理完成后,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16〕12號)執行。
6.4.4事故隱患督辦
制定、執行隱患提級督辦制度,對未按規定時限完成治理以及驗收未通過的隱患應提級督辦;對于重大隱患煤礦和屬地監管部門應予以掛牌督辦,指定責任單位、責任人,隱患治理完成、經驗收合格后予以銷號,解除掛牌督辦。
6.5 隱患臺賬
煤礦應對隱患排查的結果進行記錄,建立隱患臺賬(參見附錄D),跟蹤隱患治理的全過程。
煤礦隱患臺賬內容主要包括:排查日期、排查類型、排查人、隱患地點(風險點)、隱患描述、專業、隱患類型、隱患等級、治理措施、責任單位、責任人、治理期限、銷號日期等。
6.6 隱患排查治理考核
煤礦應制定隱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對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進行考核,結果應納入月度績效考核。
7 分析與總結
煤礦礦長每月應至少組織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生產、技術等業務科室(部門)責任人和生產組織單位責任人(區隊長)召開一次月度分析總結會議,會議內容包括:
——通報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通報月度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對未驗收的、治理難度較高的隱患,進行跟蹤和分析;
——形成月度分析總結報告。
每季度至少有一次月度會議討論分析本季度隱患產生的原因,并根據需要補充辨識風險、完善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更新安全風險管控清單。
8 公示報告
8.1 風險公告警示
煤礦應在井口(露天煤礦交接班室)或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
8.2 隱患公示監督
煤礦應及時通報企業的事故隱患情況,包括:
——在井口信息站或其它顯著位置,每月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分布、治理進展情況;
——發現重大隱患后,應在井口(露天煤礦交接班室)或其它顯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隱患的地點、主要情況、治理時限、責任人、停產停工范圍;
——建立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公布事故隱患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接受從業人員和社會的監督。
9 信息平臺建設
9.1 基本要求
煤礦應采用信息化手段,實現雙重預防機制日常運行的信息化管理,至少包括:
——實現對安全風險記錄、管控、統計、分析、上報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實現對崗位作業流程標準化的記錄、培訓和考核的信息化管理;
——實現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統計、過程跟蹤、逾期報警、信息上報的信息化管理;
——實現風險數據庫和安全風險管控清單的更新維護功能。
信息平臺需具備風險及隱患的統計分析、風險預警和權限分級管理等功能,實現風險與隱患數據應用的無縫對接。針對風險隱患數據的采集和傳遞,宜使用移動終端以提高安全信息管理的效率。
9.2 信息上報
煤礦應通過信息平臺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和安全監察職責的部門報告企業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內容包括:
——年度和專項辨識完成后,上報辨識基本信息,包括:辨識名稱、組織人、參與部門、參與人員、辨識時間、風險點數量、風險數量、重大風險數量等;
——每年上報本年度的運行分析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年度風險辨識報告,以及風險點臺賬;
——年度和專項辨識完成后,上報、更新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及管控方案;
——每月上報煤礦月度分析總結報告;
——每月上報煤礦本月隱患臺賬,其中本月未銷號隱患,下月繼續上報;
——排查發現重大隱患后,應錄入信息系統,直接上報。
9.3 使用考核
煤礦應將信息平臺的使用要求納入考核。
10 教育培訓
煤礦每年應組織員工開展有關雙重預防機制安全知識的培訓,培訓內容至少包括:
——每年至少組織參與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工作的人員學習1次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技術;
——對入井(坑)人員和地面關鍵崗位人員培訓與本崗位相關的年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以及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重大安全風險區域作業人員了解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掌握自身職責并嚴格落實;
——每年至少組織管理和技術人員進行1次隱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專項培訓。
11 持續改進
煤礦礦長每年應組織相關業務科室至少進行1次雙重預防機制的運行分析,對煤礦雙重預防機制的各項制度與流程在本礦內部執行的有效性和對法律法規、規程、規范、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的適宜性進行評價,評估體系實施運行效果,適時調整相關制度、流程、職責分工等內容,并形成雙重預防機制年度運行分析報告,用于指導下一年度機制運行。
12 文件管理
12.1 資料建檔
煤礦應完整保存雙重預防機制運行的紙質資料或電子資料的記錄,并分類建檔管理。至少應包括:
—— 風險點臺帳、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年度和專項辨識評估文件等;
—— 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治理記錄等;
—— 月、半月檢查記錄;
—— 隱患臺帳;
—— 月分析總結會議記錄和報告等;
—— 雙重預防機制年度運行分析報告。
12.2 保存期限
年度和專項風險辨識報告、重大事故隱患信息檔案至少保存3年,其他風險辨識后和隱患銷號后保存1年,其余相關性文件保存1年。
13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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