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對71名礦長進行考核計分
4名礦長調離崗位,三年內不得再擔任
我省實施《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兩個月以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共對71名礦長進行了考核記分,總計分值達321分。其中,有4名礦長未認真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職責,有的因出現重大事故隱患、違法違規行為,或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被責令調離礦長崗位,3年內不得擔任煤礦礦長。通過煤礦礦長進行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加強對煤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過程監管,進一步增強煤礦礦長遵法守紀意識,切實推動煤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是我省出臺“辦法”的目的。“辦法”實施后,我省應急管理部門(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誰執法、誰考核、誰記分”的原則,認真對煤礦礦長進行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并在考核記分后5個工作日內錄入山西省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系統。省應急管理廳(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根據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記分情形,對煤礦礦長進行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并定期通報對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情況。1.如果煤礦礦長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者,將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2.因其他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煤礦礦長。3.發現只檢查、不執法和只檢查、不記分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依紀嚴肅追究其責任。在山西開展綜合督查的國家煤礦安監局第6督查組認為,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煤礦出現重大事故隱患、違法違規行為及其他記分情形,對煤礦礦長進行安全生產考核記分,此舉開全國之先河,系山西省結合自身實際對安全監管模式的創新,對進一步壓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煤礦企業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具有重大意義,應該全力推進落實、認真總結推廣。據了解,今年1-8月份,省應急管理廳認真組織開展主體責任監管,累計檢查煤礦153次,共排查出一般隱患4335項、重大隱患121項,依法責令停產停建煤礦76處,責令局部作業10處,下達執法文書47份,罰款6690萬元,為慶祝新中國成立70周年營造了安全穩定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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