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業廳文件
晉煤瓦發【2010】707號
各市煤炭工業局、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
為規范全省煤礦的礦井瓦斯涌出量預測工作,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煤炭工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晉政辦發〔2009〕174號)和《礦井瓦斯涌出量預測方法》(AQ 1018-2006)的要求,省廳提出以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明確審批對象。新建礦井、各類建設煤礦、生產礦井新水平,都必須進行瓦斯涌出量預測,確定新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投產后瓦斯涌出量大小。預測報告必須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后,作為礦井設計和采區通風設計、瓦斯抽放及瓦斯管理的依據。
二、嚴格預測管理。礦井瓦斯涌出量預測必須由煤礦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預測單位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開展工作,對報告結果負責。礦井瓦斯涌出量預測應包括以下資料:
1、礦井采掘設計說明書:
(1)開拓、開采系統圖、采掘接替計劃;
(2)采煤方法、通風方式;
(3)掘進巷道參數、煤巷平均掘進速度;
(4)礦井、采區、回采工作面及掘進工作面產量。
2、礦井地質報告:
(1)地層剖面圖 、柱狀圖等。
(2)各煤層和煤夾層的厚度、煤層間距離及頂、底板巖性。
3、煤層瓦斯含量測定結果、風化帶深度及瓦斯含量等值線圖;
4、鄰近礦井和本礦井已采水平、采區(盤區)以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測定結果;
5、 煤的工業分析指標(灰分、水分、揮發分和密度)以及煤質牌號。
6、礦井生產時,預測的最大相對瓦斯涌出量及最大絕對涌出量,涌出量構成及比例。
7、預測的礦井瓦斯等級。
三、加強預測審查。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要把瓦斯涌出量預測工作作為礦井安全特別是瓦斯管理的重點來抓,要將其作為煤礦建設過程中的重要環節進行管理,明確負責處(科)室,對新建礦井、各類建設煤礦(含資源整合、改擴建、技術改造等礦井)、生產礦井新水平等嚴格把關,凡沒有做瓦斯涌出量預測的,不得進行礦井設計、瓦斯抽放設計。各單位在上報預測報告時要逐級審查把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報。
請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和集團公司將本通知轉發至所屬各煤礦。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