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在總則的第五條就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同時,在第二十一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七項職責,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是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是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是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是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是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是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企業而言,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有所不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制的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工作”。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行政“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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