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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政策】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印發:《山西省采礦權審批登記關聯事項合并辦理的實施意見》

日期:2021-05-28 人氣:6927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采礦權審批登記關聯事項合并辦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晉自然資發〔2021〕8號

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局:

《山西省采礦權審批登記關聯事項合并辦理的實施意見》已經2021年第3次廳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山西省采礦權審批登記關聯事項合并辦理

的實施意見

 

為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落實“多審合一”,切實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持續打造“六最”營商環境,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和《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精神,現就全面推進采礦權審批登記關聯事項合并辦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用新發展理念統領發展全局,以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標,以更好更快更實為企業和群眾服務為出發點,采礦權審批登記實行“關聯事項一并申請,并行審查一次辦結”模式,進一步簡化申報資料,優化辦理流程,深度整合審批事項,切實提高審批效率,不斷提升服務質量。

二、工作目標

通過整合關聯審批登記事項,精簡審批環節,優化辦理流程,壓減申報資料等措施,對采礦權轉讓、采礦權變更、采礦權延續等關聯事項實現一次申報、合并審批登記,進一步縮短時限、提高效率。

三、適用范圍

(一)轉讓人辦理采礦權轉讓登記時,受讓人可以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采礦權人變更及其他變更登記。

(二)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申請轉讓及變更登記的,可以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續登記。

(三)人民法院將采礦權拍賣或裁定給他人,申請人可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的,可以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續登記。未能提供采礦許可證原件的,登記管理機關在其門戶網站公告作廢聲明滿10個工作日后,核發新的采礦許可證。

(四)經省非煤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領導組核準保留且已完成后續工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的,可以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

(五)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申請采礦權變更登記的,可以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續登記。

(六)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申請采礦許可證補領登記的,可以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續登記。

四、辦理時限

采礦權轉讓、變更、延續及劃定礦區范圍等事項單獨辦理時限均為10個工作日,合并辦理后辦理時限仍為10個工作日。

采礦許可證補領和采礦權延續單獨辦理時限分別為5個工作日和10個工作日,合并辦理后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

五、申報資料

申請人需根據所申請事項按照附件要求提交相應的申報資料。

六、審批方式

(一)分類申請,一并申報。企業按所需辦理事項,分別提出申請,一并申報,一個流程一次性辦理;對合并辦理事項,整合優化申請表,梳理申報材料,形成申報目錄清單,并以此為基礎形成合并事項辦理服務指南,將申請條件、辦理類型、辦理時限、申報資料、法律依據等統一納入指南,在政務服務平臺進行動態更新,向社會公示。

(二)一窗受理,綜合服務。合并事項要做到一窗受理,接件窗口按相關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確保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其中任一事項申請材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合并事項均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同步審批,并行辦理。涉及的相關處室局(科室股)根據各自職責,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會簽意見,會簽不同意的須說明理由。合并辦理事項中任一事項未通過審查的,合并的各事項均不予通過。

(四)三級聯辦,合并發證。申請人通過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政務窗口進行申報,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件后要在規定的時限內按要求上報審查意見。合并事項批復后,登記管理機關直接核發采礦許可證。

七、審查要求

根據晉自然資黨發〔2019〕93號通知確定合并辦理后的會簽處室局(科室股)和審查流程,做到“會簽部門不減少、審查要點不遺漏、審批標準不降低”。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參照執行。

 

附件:1.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

      2.采礦權轉讓+變更+延續登記

      3.采礦權變更+延續登記(人民法院將采礦權拍賣或

裁定給他人的)

      4.劃定礦區范圍+變更登記(僅限未完成非煤資源整

合的礦山)

      5.采礦權變更+延續登記

      6.采礦權補證+延續登記


附件1

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

 

一、申請條件

(一)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二)未列入異常名錄。

(三)未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或法院、公安、監察等機關通知不得轉讓變更的。

(四)受讓人應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五)申請人應具備《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公布)規定的條件。

(六)除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之間的采礦權轉讓變更外,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采礦權未滿10年不得轉讓變更,確需轉讓變更的,按協議出讓采礦權要件要求及程序辦理。

二、辦理類型

轉讓人辦理采礦權轉讓登記時,受讓人可以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采礦權人變更及其他變更登記。

三、申報資料

(一)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轉讓及轉讓后變更采礦權人及其他變更的審查意見。

(二)轉讓人轉讓書面申請及轉讓合同(屬國有礦山企業的,應當持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變更采礦權的批準文件)、非油氣采礦權轉讓申請登記書(含電子報盤文件),受讓人變更書面申請、非油氣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含電子報盤文件)。

(三)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轉讓人及受讓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非法定代表人來辦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書面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蓋單位公章)。

(四)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一年的證明材料(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出具)。

(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及備案證明;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文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評審意見及公告結果。

(六)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結果確認書(評估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者需提供。繳款方式為分期繳納的,應提交出讓收益繳納合同書和相關票據憑證復印件);已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使用費等費用的證明材料;未全部繳清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的,受讓人與原出讓收益繳納合同簽訂機關重新簽訂的出讓收益合同。

(七)需變更礦區范圍的,提供變更后礦區范圍坐標(2000坐標系經緯度、直角坐標3度、6度共3套,含會簽使用的電子文本文件);屬擴大礦區范圍的還需提供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或出讓合同。

(八)需地下開采變更露天開采的,提供省人民政府批準文件或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

四、受理地點和時間

受理地點:當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政務窗口。

受理時間: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五、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辦結時限除外;發生需要補正申報資料等情形時,按規定中止時效計算)。

六、特別告知

采礦權抵押備案期內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采礦權不得轉讓。

七、公告通知

辦理進度、辦理結果及補正通知通過電話或短信通知申請人,辦理結果在省政務服務中心公告。

八、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

九、是否收費及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


附件2

采礦權轉讓+變更+延續登記

 

一、申請條件

(一)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二)未列入異常名錄。

(三)未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或法院、公安、監察等機關通知不得轉讓變更的。

(四)采礦權人,受讓人應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五)申請人應具備《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公布)規定的條件。

(六)除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之間的采礦權轉讓變更外,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采礦權未滿10年不得轉讓變更,確需轉讓變更的,按協議出讓采礦權要件要求及程序辦理。

(七)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有剩余可采資源儲量,需要繼續采礦的。

(八)未在勘查開采信息公示中列入嚴重違法名單的采礦權人。

二、辦理類型

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申請轉讓變更登記的,可以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續登記。

三、申報資料

(一)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轉讓、轉讓后變更采礦權人及其他變更,同時辦理采礦權延續的審查意見。

(二)轉讓人轉讓書面申請及轉讓合同(屬國有礦山企業的,應當持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變更采礦權的批準文件)、非油氣采礦權轉讓申請登記書,受讓人變更及延續書面申請、非油氣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及非油氣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含延續、轉讓、變更申請登記書電子報盤文件)。

(三)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轉讓人及受讓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非法定代表人來辦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書面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蓋單位公章)。

(四)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一年的證明材料(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出具)。

(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及備案證明;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文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評審意見及公告結果。

(六)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結果確認書(評估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者需提供。繳款方式為分期繳納的,應提交出讓收益繳納合同書和相關票據憑證復印件);已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使用費等費用的證明材料;未全部繳清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的,受讓人與原出讓收益繳納合同簽訂機關重新簽訂的出讓收益合同。

(七)需變更礦區范圍的,提供變更后礦區范圍坐標(2000坐標系經緯度、直角坐標3度、6度共3套,含會簽使用的電子文本文件);屬擴大礦區范圍的還需提供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或出讓合同。

(八)需地下開采變更露天開采的,提供省人民政府批準文件或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

四、受理地點和時間

受理地點:當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政務窗口。

受理時間: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五、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辦結時限除外;發生需要補正申報資料等情形時,按規定中止時效計算)。

六、特別告知

采礦權抵押備案期內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采礦權不得轉讓。

七、公告通知

辦理進度、辦理結果及補正通知通過電話或短信通知申請人,辦理結果在省政務服務中心公告。

八、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

九、是否收費及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


附件3

采礦權變更+延續登記(人民法院將采礦權拍賣

或裁定給他人的)

 

一、申請條件

(一)未列入異常名錄。

(二)未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或法院、公安、監察等機關通知不得轉讓變更的。

(三)未在勘查開采信息公示中列入嚴重違法名單的采礦權人。

(四)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有剩余可采資源儲量,需要繼續采礦的。

二、辦理類型

人民法院將采礦權拍賣或裁定給他人,申請人可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的,可以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續登記。

三、申報資料

(一)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采礦權變更及延續的審查意見。

(二)申請人的變更及延續書面申請、非油氣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非油氣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含電子報盤文件)。

(三)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

(四)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無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掃描件并加蓋申請人企業公章); 申請人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非法定代表人來辦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書面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蓋單位公章)。

(五)采礦權出讓收益處置情況及相關憑證。

(六)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及備案證明;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文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評審意見及公告結果。(僅變更采礦權人的無需提供)

(七)需變更礦區范圍的,提供變更后礦區范圍坐標(2000坐標系經緯度、直角坐標3度、6度共3套,含會簽使用的電子文本文件)。

(八)需地下開采變更露天開采的,提供省人民政府批準文件或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

四、受理地點和時間

受理地點:當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政務窗口。

受理時間: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五、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辦結時限除外;發生需要補正申報資料等情形時,按規定中止時效計算)。

六、特別告知

無法提供采礦許可證原件的,辦理完變更登記后公告原采礦許可證作廢,公告期滿無異議后,予以繼續辦理。

七、公告通知

辦理進度、辦理結果及補正通知通過電話或短信通知申請人,辦理結果在省政務服務中心公告。

八、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

九、是否收費及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


附件4

劃定礦區范圍+變更登記

(僅限未完成非煤資源整合的礦山)

 

一、申請條件

(一)非煤資源整合方案已核準的。

(二)未列入異常名錄。

(三)未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或法院、公安、監察等機關通知不得轉讓變更的。

二、辦理類型

經省非煤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領導組核準保留且已完成后續工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的,可以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

三、申報資料

(一)市、縣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對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及礦區范圍變更的審查意見。

(二)申請人的書面申請、非油氣劃定礦區范圍申請登記書、非油氣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含電子報盤文件)。

(三)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原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非法定代表人來辦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書面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蓋單位公章)。

(五)明晰產權的文件(已領取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采礦許可證,且在進一步整合中不涉及采礦權轉讓的單獨保留礦山不需提交)。明晰產權文件中應載明新、舊采礦權人和礦山企業名稱,原投資人、投資比例和現投資人、投資比例。

(六)涉及采礦權、探礦權轉讓的,還需提交采礦權、探礦權轉讓申請書,轉讓合同,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礦業權轉讓的審查意見,國有礦山企業還需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同意轉讓的文件。

(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及備案證明;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文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評審意見及公告結果。

(八)變更后礦區范圍坐標(2000坐標系經緯度、直角坐標3度、6度共3套,含會簽使用的電子文本文件)。

四、受理地點和時間

受理地點:當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政務窗口。

受理時間: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五、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辦結時限除外;發生需要補正申報資料等情形時,按規定中止時效計算)。

六、公告通知

辦理結果在省政務服務中心公告并電話通知申請人。

七、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

八、是否收費及收費標準

不收費。

九、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

《關于非煤礦產資源進一步開發整合采礦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國土資函〔2012〕83號)


 

附件5

采礦權變更+延續登記

 

一、申請條件

(一)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且有效期滿有剩余可采資源儲量,需要繼續采礦的;

(二)未列入異常名錄;

(三)未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或法院、公安、監察等機關通知不得轉讓變更的;

(四)未在勘查開采信息公示中列入嚴重違法名單的采礦權人。

二、辦理類型

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申請采礦權變更登記的,可以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續登記。

三、申報資料

(一)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采礦權變更及延續的審查意見。

(二)申請人的變更延續書面申請,非油氣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非油氣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含電子報盤文件)。

(三)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企業營業執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另屬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還需提供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變更采礦權人的,需提交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批準文件或工商變更事項查詢單等資料;非法定代表人來辦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書面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蓋單位公章)。

(四)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文件或出讓合同(已取得劃定礦區批復文件、資源整合)。

(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和備案證明;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文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評審意見及公告結果。

(六)采礦權出讓收益處置情況及相關憑證。

(七)需變更礦區范圍的,提供變更后礦區范圍坐標(2000坐標系經緯度、直角坐標3度、6度共3套,含會簽使用的電子文本文件)。

(八)需地下開采變更露天開采的,提供省人民政府批準文件或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

四、受理地點和時間

受理地點:當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政務窗口。

受理時間:工作日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五、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辦結時限除外;發生需要補正申報資料等情形時,按規定中止時效計算)。

六、特別告知

(一)多種變更事項可同時申請采礦權變更登記。

(二)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不足審批時限的,應一并提交采礦權延續申請。

(三)地熱、礦泉水等流體礦產只需提供開發利用方案。

七、公告通知

辦理進度、辦理結果及補正通知通過電話或短信通知申請人,辦理結果在省政務服務中心公告。

八、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

九、是否收費及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法律依據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七條 第十五條

 


附件6

采礦權補證+延續登記

 

一、申請條件

(一)采礦權人依法取得省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因各種原因造成采礦許可證遺失或損毀的。

(二)有剩余可采資源儲量,需要繼續采礦的。

(三)未在勘查開采信息公示中列入嚴重違法名單的采礦權人。

二、辦理類型

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申請采礦許可證補領登記的,可以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續登記。

三、申報資料

(一)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采礦權補證及延續的審查意見。

(二)申請人的補證及延續書面申請、非油氣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含電子報盤文件)。

(三)采礦許可證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非法定代表人來辦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書面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蓋單位公章)。

(四)近三年經評審的資源儲量報告評審意見書及備案證明(儲量變化量超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的礦山企業提供當年或上一年度經審查合格的礦山儲量年報評審意見書;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文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評審意見及公告結果。

(五)采礦權出讓收益處置情況及相關憑證。

四、受理地點和時間

受理地點:當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政務窗口。

受理時間:工作日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五、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辦結時限除外;發生需要補正申報資料等情形時,按規定中止時效計算)。

六、特別告知

地熱、礦泉水等流體礦產只需提供開發利用方案。

七、公告通知

辦理進度、辦理結果及補正通知通過電話或短信通知申請人,辦理結果在省政務服務中心公告。

八、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

九、是否收費及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法律依據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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