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山西省委批準,山西省紀委監委對原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張良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張良海毫無紀法觀念,大搞權錢交易,違規為他人在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違規收受禮金;在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張良海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山西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張良海開除黨籍處分,由山西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張良海,男,漢族,1962年9月生,山西忻州市忻府區人,大學學歷,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93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0年4月,任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同煤集團)晉華宮礦副礦長;2007年7月,任同煤集團白洞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2010年4月,任同煤集團副總經理、軒崗煤電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軒崗煤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2011年11月,任同煤集團副總經理、軒崗煤電公司董事長;2017年2月,任同煤集團黨委委員、軒崗煤電公司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