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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市資訊】太原國資煤礦,7 新錄人員下井5人被埋,不帶定位,瞞報被舉報,入井不簽名,無專職技術員……

日期:2021-01-05 人氣:3883
太原東山王封煤業有限公司 “9·28”一般頂板事故調查報告

2020 年 9 月 28 日 22 時 48 分,太原東山王封煤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王封煤業”)井下三采區回風大巷絞車硐室開口處 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 350.63 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經請示山西煤 礦安全監察局同意,2020 年 9 月 30 日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太原監察分局組織太原市應急管理局、公安局、總工會、能源局、國 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了王封煤業“9·28”一般頂板事故 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太原市監察委員會 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下設領導組、技術組、綜合管理組,并聘 請有關專家協助調查。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 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專家論證、技術認定及 綜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 及報告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和責 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太原東山煤電集團有限公司概況 
太原東山煤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山煤電集團”) 是太原市地方國有企業,由太原市國資委出資成立,現有四座生產礦井,分別為李家樓、東峰、王封、五龍煤業,一座建設礦井 為東興煤業,所屬五座礦井設計生產能力總計 420 萬噸/年。其 他子公司有東祥和房地產開發公司、順德仁公司、煤機制造廠、 智恒成科技公司、太原市煤礦三級培訓中心等。
東山煤電集團設 置有安全監督管理處、生產(建設)技術處、地質測量處、機電 運輸處、通風處及調度指揮中心等部門,在冊人數 3776 人,各 專業技術人員 660 人,安全管理人員 260 人。
營業執照證號:91140100051987****,有效期:2012 年 8 月 24 日至 2032 年 8 月 21 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晉)MK 安許證字〔2020〕DQ***** **,有效期:2020 年 05 月 18 日至 2023 年 05 月 17 日。
(二)太原東山王封煤業有限公司概況
1.礦井概況
王封煤業是經山西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工作領導組辦 公室《關于太原市國資委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方案(部分)的 批復》(晉煤重組辦發〔2009〕47 號文)批準的單獨保留礦井, 地方國有煤礦,是東山煤電集團全資子公司,位于太原市萬柏林 區王封鄉王封村。
王封煤業于 2010 年 12 月 27 日正式開工建設, 2017 年 5 月 12 日建成投產,并取得相關證照,事故發生時礦井 處于正常生產狀態。 
2.持證情況
礦井證照齊全,且均在有效期限內
3.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 
王封煤業安全管理機構齊全,礦級領導機構中,黨委書記、 董事長、總經理由一人兼任,另有安全、生產、機電、經營四名 副總經理以及黨委副書記、總工程師和通風助理。下設一個綜采 隊,一個掘進隊,另有通風隊、機運隊、探水隊,共五個生產作 業隊組,并設有通風部、安全部、機電運輸部、地質測量部、生 產技術部、調度指揮中心、應急救援中心及行政管理、后勤管理 等 14 個部門。
4.各系統基本情況
(三)事故發生區域情況
1.事故發生地點情況
事故發生地點位于三采區回風大巷絞車硐室開口處。
2.事故區域作業規程制定和落實情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9 月 28 日 14 時 30 分許,王封煤業掘進隊跟班副隊長梁某興主持中班(16:00 至 24:00)班前會,參會人員有班長王某勤、 工人王某安、王某九、李某堂、衛某學及電工王某魁,當班安排 三采區回風大巷 3-1 #交岔點及絞車硐室開口處作業任務,包括支 設木點柱、起底、清渣、回撤棚腿等工作。 
15 時 30 分許,中班 7 人開始入井,行至回風大巷與 9203 回風順槽交叉口處附近碰見早班(08:00-16:00)跟班副隊長張 某明,張某明向梁某興簡要說明了作業地點情況,并告知梁某興 中班接著架設未完成的抬棚,同時要支設木點柱加強支護,另外 3 #聯巷刮板輸送機斷鏈需要修理。
16 時許,梁某興等 7 人到達作 業地點,梁某興和王某魁二人先修理刮板輸送機,王某勤和王某 安負責架設早班未完成的抬棚,王某九、李某堂、衛某學起底清 渣。
王某勤和王某安支設完抬棚第二根柱腿后,王某勤開始和王 某九一同清渣,位置約在第 9 架至 10 架工字鋼棚間,王某安一 人在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附近清渣,并負責開停刮板輸送機。 
17 時許,安檢工寧某田到達作業地點,見抬棚已架設完畢, 李某堂、衛某學正在抬棚下打木點柱,隨后開始安全檢查。 
20 時許,梁某興修理完兩部刮板輸送機后進入三采區回風 大巷同王某勤、王某九一同起底清渣,安檢工寧某田離開,前往 9201 備用工作面檢查。此時,李某堂與衛某學已支設完抬棚梁 下 4 根木點柱,開始支設第 5 架梯形棚木點柱,至 22 時許,二 人相繼支設完第 5、6 架梯形棚木點柱。
支設第 7 架梯形棚木點 柱時,由于該架梯形棚緊靠原有 U 型鋼棚,U 型鋼棚腿上端彎曲 部分影響木點柱支設,需要先拆除該架 U 型鋼棚腿。
李某堂、衛某學二人使用風鎬鑿了會兒 U 型鋼棚腿周圍底板后發現底板堅 硬,作業困難,于是衛某學取來手拉葫蘆吊掛在抬棚梁上,回撤 棚腿。
22 時 30 分許,電工王某魁離開該作業地點,梁某興進入三 采區回風大巷清渣作業點以里,吊掛掉在底板上的風筒傳感器線 纜,王某勤出去通知王某安啟動刮板輸送機。

(二)事故報告情況 

核查人員于 13 時 30 分到達王封煤業,在核查過程中礦方承 認:28 日 22 時 48 分,井下三采區回風大巷絞車硐室開口處發 生一起頂板事故,5 人被困,井下目前仍在搶險救援中。
15 時, 礦方啟動事故信息上報程序,將事故情況上報至太原監察分局及 政府有關部門。王封煤業在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 上報,屬瞞報 事故。
(三)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1.事故單位應急處置情況
(1)應急預案啟動情況 
事故發生后,被困的梁某興、王某九、王某勤經自救互救脫 險,傷勢較輕的梁某興、王某九又將附近被壓的李某堂救出,四 人擠在相對安全的掘進機右側履帶旁等待救援。
事故地點倒下來 的梯形棚梁和左幫棚腿形成三角形通道,位于巷道左幫底部,但 從該通道口往外約 2m 處堵塞,無法逃生。
2020 年 9 月 28 日 23 時,劉某旺、金某和劉某江三人到達 調度室,簡單商議后決定啟動應急救援程序,劉某旺在調度室指 揮,劉某江和金某入井組織搶險救援。
東山煤電集團公司董事長張某計接到事故報告后,召集王某 亮、王某強、郭某宏于 9 月 29 日 13 時 30 分許趕到王封煤業, 協助指揮搶險救援。
(2)控制危險源及防范次生災害發生情況 
煤礦發生事故后,現場救援人員在事故范圍內使用單體支柱 等加強支護,同時用鐵鍬等工具小心排渣,防止誤傷被困人員。
2.事故地人民政府應急處置情況
2020 年 9 月 29 日 15 時 10 分左右接到事故報告后,太原市 人民政府第一時間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主要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 人立即趕赴現場,成立太原市政府“9·28”王封煤業事故搶險 指揮部。
太原市礦山救護隊一行 16 人應招趕赴現場救援,并啟 動《太原市礦山應急救援隊伍服務保障聯動機制》,于 15 時 28 分左右向西山煤電集團礦山救護大隊發出事故召請,16 時 32 分 左右西山煤電集團礦山救護大隊一個小隊到達王封煤業副井口 待命。
事故發生時現場共有7人作業(冒落區以外2人已自行升井、 冒落區及附近 5 人被困)。
9 月 29 日 15 時 45 分,被困的梁某 興從掘進機底部縫隙看到洞口內有燈光照進來,并聽見外面人員 呼喊,隨即爬過去用燈光向外照并呼救。
在和營救人員取得了聯 系后,梁某興和王某九將受傷的王某勤扶到通道口,接著王某勤、 梁某興、王某九依次爬了出去,救援人員將三人抬送升井,送往 西山煤電職工總醫院進行救治。
李某堂被救出升井后,經 120 醫 務人員確認死亡。
最后一名被困礦工的搜索工作成了此次救援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同時由于受井下現場環境限制,一度影響救援 進程:
一是在冒落區支護風險高,8#煤層直接頂屬石灰巖,破碎 過程中振動造成周邊碎石掉落,隨時威脅現場工人及救護隊員生 命安全;
二是冒落區支護難度大,由于事故地點斷面大,冒落區 高達 7m;
三是安全工作范圍小,事故地點能夠容納的現場作業 人員少,需要合理安排人員循環作業。
經調整救援方案,采用小 斷面 U 型棚掩護推進的方式進行,U 型鋼棚上部鋪設 4 根工字鋼 梁作為前探支護,兩幫及頂部掛圓木進行二次支護,截止救援結 束,共架設 U 型鋼棚 5 架、木棚 1 架,累計推進 6.4m。
10 月 2 日 15 時 45 分許救援人員發現最后一名遇難礦工, 在礦山救護隊指戰員現場指揮下于19時25分許將遇難礦工清理 出冒落區,19 時 49 分許將其抬至地面,經 120 最終確認死亡。 
此次太原市礦山救護大隊累計出動指戰員 77 人次,出動車 輛 15 臺次,累計救援時間 78 小時。
3.應急救援成效
本次事故搶險救援響應比較及時,搶險救援方案合理,措施 得當,未造成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發生的技術原因
(1)物的不安全狀態
王封煤業 8 #、9 #煤層距離較近,層間距平均 0.75m,屬易破 碎的砂質泥巖,8 #煤層為刀柱式采煤工藝形成的采空區,造成沿9 #煤掘進的三采區回風大巷頂板破碎,主動支護效果差,依靠架 棚被動支護,是物的不安全因素。 
(2)人的不安全行為 
現場作業人員在回撤 U 型鋼棚腿時,在右幫抬棚上違章吊 掛手拉葫蘆進行作業,抬棚與 U 型鋼棚腿橫向距離約 500mm, 手拉葫蘆上下懸掛點連線與巷道垂線夾角約 20°,產生側向拉 力造成抬棚失穩傾倒,進而引發架設在抬棚上的 12 #工字鋼梯形 對棚棚梁垮落,致使該處支護失效,頂板冒落造成事故。
2.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原因 
王封煤業井下作業人員安全風險意識低,自?;ケR庾R差, 煤礦企業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三采區回風大巷替棚作業點 安全風險管控不力,帶班副隊長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現場作業人 員違章作業。
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對已采用房柱式采煤工藝采空 的 8 #煤層所形成的復雜地質條件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未安排專 職安檢工對三采區回風大巷替棚及絞車硐室開口作業進行盯守, 入井帶班領導未對該作業區域巡查,是造成事故管理方面的主要 原因。
(二)事故類別
經事故調查組分析認定,該起事故為頂板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 2 人死亡,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 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和有關規定統計,事故共造成直 接經濟損失 350.63 萬元。
五、事故發生前安全管理情況
(一)事故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1.主要安全管理活動
2.存在的主要問題 
王封煤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領導帶班制度落實不 嚴,對新入職員工培訓流于形式,出入井管理混亂,當班入井人 員有 10 人未佩帶定位卡,交接班制度執行不嚴,現場安全管理 松懈,對安全風險管控不實不細。
(二)主體企業安全管理情況
1.主要安全管理活動
2.存在的主要問題 
東山煤電集團未認真履行主體企業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對王 封煤業長期以來存在的勞動組織管理松散,安全監督檢查不到 位,人員入井管理混亂等問題認識不清;對王封煤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導不力。
六、事故發生前地方安全監管情況
(一)太原市煤礦五人小組第一組主要職責
(二)職責履行情況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對王封煤業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現場管理混亂等問題失 察,對王封煤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督檢查不力。
七、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現場作業人員違章使用手拉葫蘆掛在抬棚梁上拉移回撤原U 鋼棚腿,側向拉力拉垮抬棚,引發抬棚上的 6 架棚梁垮落,致使 頂板冒落,造成事故。
2.間接原因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八、責任劃分與處理建議 
(一)不再追究責任人員
1.衛某學,男,1971 年 9 月出生,群眾,小學學歷,事故 當班支護工,負責當班支護作業。違章使用手拉葫蘆掛在抬棚梁 上拉移回撤原巷道支護的 U 鋼棚腿,側向拉力拉垮抬棚,引發抬 棚上的 6 架棚梁垮落,致使頂板冒落。
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李某堂,男,1977 年 7 月出生,群眾,初中學歷,事故 當班支護工,負責當班支護作業。違章協助衛某學使用手拉葫蘆 掛在抬棚梁上拉移回撤原巷道支護的 U 鋼棚腿,側向拉力拉垮抬 棚,引發抬棚上的 6 架棚梁垮落,致使頂板冒落。
對事故發生負 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人員 
3.梁某興,男,1987 年 1 月生,群眾,初中學歷,事故當 班掘進隊跟班副隊長,負責當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當班安全生 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職責,未能制止衛某學、李某堂使用 手拉葫蘆拆除棚腿。
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其開除處分。
4.王某勤,男,1970 年 12 月出生,群眾,小學學歷,事故 當班班長,負責協助跟班副隊長開展工作及安全確認。對當班支 護工違章作業行為制止不力。
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其開除處分。
5.寧某田,男,1966 年 9 月出生,群眾,中專學歷,事故 當班安全檢查工,負責 28 日中班三采區回風大巷作業地點安全 巡檢工作。事故當班提前離開作業地點,未能發現作業人員違章 作業并加以制止。
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 第一款之規定,撤銷其安全檢查工特種作業操作證;依據《安全 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處罰款人民幣 8000 元整。 
6.賈某樂,男,1986 年 3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 掘進隊隊長,全面負責掘進隊安全管理工作,是掘進隊安全生產 第一責任人。安排 7 名新招錄人員獨立在三采區回風大巷絞車硐 室開口處作業,未嚴格執行師帶徒協議規定,對現場作業人員日 常工作行為缺乏管理。
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撤銷其掘進隊隊長職務處分。
7.趙某雷,男,1976 年 4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安全部副部長,負責井口檢身及人員出入井管理。王封煤業人員 出入井管理混亂,當班入井作業人員中 10 人未佩帶定位卡,事 故發生后不能及時提供被困人員準確名單。
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 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記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 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處罰款人民幣 5000 元整。
8.張某斌,男,1968 年 4 月出生,群眾,大專學歷,安全 部副部長,負責井下作業安全監督管理和安檢工日常管理工作。對三采區回風大巷作業區域危險性重視不夠,未安排專職安檢工 盯守,督促安檢工履職不力。
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 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處罰款人民幣 5000 元整。 
9.申某,男,1985 年 5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機 電副總工程師兼機運部部長,事故當班帶班領導。未對三采區回 風大巷作業地點進行巡查檢查,未正確履行跟班領導職責。
對事 故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撤銷其機電副總工程師兼機運部部長職務 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由所在黨組織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趙某,男,1989 年 7 月出生,群眾,本科學歷,生產技術部副主任工程師,主持生產技術部工作。編制的《3-1#交岔點 及絞車硐室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不明確、不具體、作業指導性差, 對現場作業人指導不足,對技術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監督不力。
對 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 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處罰款人民幣 5000 元整。
11.張某,男,1987 年 10 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歷, 安全部部長,負責安全部日常管理工作。對三采區回風大巷作業 地點監督檢查不細,安全風險分析研判不足,對安檢工履行安全 檢查職責監督不力。
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 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處罰款人民幣 8000 元整。 
12.楊某歡,男,1984 年 2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 人事企管部部長,負責員工招聘、合同簽訂。未有效監督掘進隊 履行師帶徒協議,致使 28 日中班 7 名新招錄人員獨立作業。
對 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 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處罰款人民幣 8000 元整。
13.程某貴,男,1973 年 8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 調度室主任,負責協調各部門、作業隊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重點工作、零星工作的組織協調。對三采區回風大巷作業區域危險 性認識不清、重視程度不夠。
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 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處罰款人民幣 5000 元整。
14.金某,1976 年 7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生產副 總經理,分管人事培訓和掘進隊組。對三采區回風大巷作業區域 安全風險重視不夠,對掘進隊組存在的新工人獨立上崗作業風險 認識不清,安全風險管控不力,得知事故發生后未按崗位職責上 報。
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瞞報負重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給予撤銷其生產副總經理職務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由所 在黨組織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劉某江,1967 年 7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總工 程師,負責全礦技術管理工作,事故當天值班礦領導,全面負責 值班期間安全生產調度指揮工作。對當班井下采掘作業情況了解 不全面,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流于形式,得知事故發生后未按崗位 職責上報。
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瞞報負主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給予撤銷其總工程師職務處分;依 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由所在 黨組織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宋某文,男,1969 年 2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 安全副總經理,負責礦井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 督促安全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不力,對三采區回風大巷作 業區域安全風險隱患認識不清、重視不夠,監督各部門和隊組開 展安全風險辨識工作不足,得知事故發生后未按崗位職責上報。
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瞞報負重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中國共產 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由所在黨組織給予黨 內嚴重警告處分。
17.侯某雷,1964 年 4 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歷,黨委 副書記、紀委書記兼工會主席。對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 責”認識不清,督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力, 對各級員工安全意識、安全責任教育工作不到位,得知事故發生 后未按崗位職責上報。
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瞞報 負重要責任。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 規定,由所在黨組織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8.劉某旺,1967 年 5 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歷,王封 煤業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全面負責王封煤業安全生產管 理工作,是王封煤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王封煤業安全生產 管理工作重視不夠、領導不力,對礦井存在的勞動組織管理混亂, 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松懈等問題認識不清、采取措施不力,未 有效履行崗位職責。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上報,在核查人員到礦 核查時才上報事故情況。
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瞞 報負直接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給予撤銷其董事長、總經理職務處 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由所在黨組織給予撤銷其黨委書記職務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處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 百零六條之規定,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兩項合并 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合計罰款人民幣 8.8527 萬 元整;依據《山西省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晉政辦 發〔2019〕47 號)第十條、第十八條之規定,記 12 分,自受處 分之日起,5 年內不得擔任煤礦礦長。
19.薛某,1989 年 1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東山煤 電集團“五人小組”組長,負有王封煤業安全監管檢查職責。對 王封煤業三采區回風大巷替棚及開口作業風險分析研判不準,重 視不夠,履職不力。
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 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楊某忠,1972 年 5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東山煤電集團安全監督管理處處長,王封煤業掛牌責任人,負責安監 處日常工作。對王封煤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培訓等工作 檢查不到位,對王封煤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監督不夠。 
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記過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 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1.廉某軍,1971 年 4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東山 煤電集團總工程師,王封煤業掛牌責任人。未有效履行對王封煤 業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對王封煤業技術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未有 效履行掛牌責任人職責。
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記過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 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2.王某強,1968 年 6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東山 煤電集團常務副總經理,分管公司生產工作;對三采區回風大巷 替棚及絞車硐室開口作業重視不夠,對王封煤業采掘作業活動監 督指導不足。
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記過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 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3.郭某宏,1968 年 9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東山 煤電集團安全副總經理,分管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王封煤業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9 月份未對王封煤業 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記過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 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4.王某亮,1967 年 5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東山 煤電集團總經理,負責東山煤電集團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 王封煤業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勞動組織管理混亂等問題未采取 有效措施,督促王封煤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盡責不力。
對事 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記過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 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5.張某計,1967 年 12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東 山煤電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全面負責東山煤電集團安全生產 管理工作。對王封煤業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配備不足等 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王封煤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盡責 不力,接到王封煤業事故報告后未按規定上報。
對事故發生負重 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瞞報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中國共產 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 分。
26.安某,1981 年 12 月出生,群眾,本科學歷,太原市煤 礦安全監督五人小組第一組組長,履行煤礦安全監督檢查職責, 并對所負責的煤礦實行安全監督檢查包保責任制。對王封煤業日 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現場管理混亂等問題失察,對王封煤業落實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督檢查不力。
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警告處分。
(三)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1.王封煤業井下發生一起頂板事故,死亡 2 人,直接經濟損 失 350.63 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 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給予王封煤業罰款人民幣 50 萬元 的行政處罰;
2.王封煤業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給予王封 煤業罰款人民幣 150 萬元的行政處罰;
3.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 款之規定,建議暫扣王封煤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4.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強化煤礦安 全生產工作的規定的通知》(晉政辦發〔2012〕34 號)第四條 第(二)項之規定,建議對王封煤業實行整頓恢復機制,整頓結 束后,履行復工復產驗收程序,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5.東山煤電集團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向太原市人民政府國 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做出書面檢查。
九、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建議
東山煤電集團和王封煤業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遵守安 全生產相關規定要求,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和“底線”思 維,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全面落實生產安全主 體責任,強化安全監督管理,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為有效 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切實提升煤礦安全生產保障水平,提 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架棚支護巷道在開口、貫通、刷擴斷面、巷道維護時, 必須嚴格執行先支后回、敲幫問頂制度,必須制定詳細完備的安 全技術措施并嚴格按照措施執行,嚴禁生拉硬拽等野蠻操作。 
(二)進一步加大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力度,提升對現場作業 風險管控能力,增強職工遵章守紀和自?;ケR庾R,杜絕違章作 業行為。
(三)對礦井各大系統、各作業區域及各生產環節進行深入 細致的風險分析研判,準確分析各生產作業環節中存在的變化因 素和致災因素,積極推進“雙預控”機制構建,確保安全風險可 防可控。 
(四)切實加強技術力量體系建設,細化規程措施編制,嚴 格規程措施審批,加強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學習貫徹,確 保每一名職工掌握工藝過程及安全注意事項,進一步加強對現場 作業人員監督指導,認真履職盡責,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落實。
(五)進一步強化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全面提升從業人員自 主保安意識和風險隱患辨識能力,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超前分析 研判作業區域風險隱患,安排有經驗的人員現場監督指導,并加 大對危險作業區域巡查檢查力度,杜絕事故發生。 
(六)切實加強勞動組織管理,嚴格人員出入井管理,配齊 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強化對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杜絕冒險蠻 干行為。 
(七)東山煤電集團和王封煤業要進一步增強法治意識,嚴 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規定要求,杜絕遲報、瞞報、謊報、漏 報事故行為發生。 
(八)太原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本次事故組織全市煤 礦企業開展警示教育活動,進一步加強企業風險點預控和崗位風 險防控管理,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 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礦安全事故。 
(九)太原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太原市 東山煤電集團及其所屬王封煤業安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進行調 查研究制定嚴密的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從根本上扭轉東 山煤電集團安全生產被動局面。在東山煤電集團恢復生產后要指 導督促東山煤電集團加強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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